李某来到宁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,因在导诊台与医护人员发生口角便随意打翻桌面物品,并与医院安保人员发生口角甚至殴打对方。医院安保人员在将李某制服过程中,导致李某受伤,李某遂表示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与精神损失费,无果后将对方诉至宁安市人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自身损失。
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监控视频与证人证言等证据,经审理认为,李某在就医过程中未能保持理性,其行为干扰医疗秩序、妨害医务人员工作,医院安保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属于正常履职行为。又因李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安保人员采取了超过必要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造成自身伤害,故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营造放心诚信环境,共建和谐医疗,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追求,亦是全社会共同为之努力的目标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,要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矛盾,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,杜绝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的处理矛盾纠纷思维模式,明晰法治和规则,避免形成导向错误。
法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、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,四者缺一则不能构成侵权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干扰医疗秩序,妨碍医务人员工作、生活,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三 审:吕万慧
二 审:胡 芳
一 审:周艺伦